第一节 枪支弹药管理概述
一、枪支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口径在50px以上的重型射击武器称作炮,口径在50px以下的轻型射击武器称作枪。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涉案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①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②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③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④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⑤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二、枪支的性能
枪支应具备足够的射击威力和工作可靠、使用安全等特点,其射击威力体现在对攻击目标的作用效果上,即杀伤力、侵入力和穿透力,其性能通常是由弹头射程、射速、射击精度和使用寿命等参数决定。
三、枪支弹药的分类
(一)常用枪支的分类
枪支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枪支的用途分,可分为军用枪支和民用枪支两大类。民用枪支,主要是非军事目的使用的枪支,包括射击运动枪支、狩猎用猎枪、麻醉注射枪和气枪等。
2.按性能分类,分为自动枪支和非自动枪支。
3.按枪管内膛结构分。按枪管内膛结构有无膛线,可分为滑膛枪和膛线枪两种。
4.按枪弹入膛方位分类,分为前装枪和后装枪。
5.按枪支口径分。枪支口径是指枪管内壁的直径,按枪支口径可分为:12mm以上大口径枪, 6-12mm中口径枪, 6mm以下小口径枪。
6.按制造方式分类,分为制式枪和非制式枪。
7.按枪支的弹膛数目,可分为单膛枪和多膛枪。
(二)弹药的分类
1.按配用枪种分。弹药按配用枪种,可以分为手枪弹、机枪弹、步枪弹、冲锋枪弹、防暴枪弹、信号枪弹、猎枪弹、注射枪弹等类型。
2.按用途分类。可分为战斗用枪弹和辅助用枪弹。战斗用弹又可分为普通弹和特种弹。
四、常见枪支
(一)军用枪支
公安机关理的军用枪支一般是非军事系统使用的,通常有以下几类:
1.手枪。手枪是一种单手射击武器,便于随身携带和使用。目前国产的手枪有54式、59式、64式、77式、92式几种类型。手枪的有效射程一般为50米。
2.步枪。步枪作为一种双手射击的长枪类武器。目前国产的步枪主要有53式、56-1式、56-2式、63式、81式、新5.8毫米自动步枪几种类型。步枪的有效射程为400~500米,最大射程可达1000米。
3.冲锋枪。冲锋枪主要作为攻击型武器使用,可单发,也可连发,是人民警察缉捕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有效武器,具有体积小,重量轻,装弹多,射击速度快等特点。目前国产的冲锋枪主要有50式、54式、64式、79式和85式几种类型。冲锋枪的有效射程一般为200~300米。
4.狙击步枪。狙击步枪是一种适合狙击手使用的武器,具有射程远、精度高、重量轻等优点。该枪配有光学瞄准镜,可以减少射击时的误差。
5.机枪。机枪是一种攻击性重型武器,分为轻机枪、重机枪、高射机枪、专用机枪等类型。国产机枪主要有56式和81式轻型机枪。
6.网枪。网枪是一种新型的非杀伤性警用武器,以51式空包弹为动力,采用专用发射器向目标发射高强纤维抓捕网,网住目标,从而达到限制目标活动能力的目的。
(二)射击运动枪支
射击运动比赛枪支种类繁多,但只规定了比赛的枪类,对枪支的规格样式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比赛项目,射击运动枪支通常可分为四类:[2]手枪类项目用枪、步枪类项目用枪、飞碟项目用枪、跑猪项目用枪。
(三)猎枪。
猎枪主要用于狩猎和农村护林、护秋,防止野兽侵害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饲养工作,常见的猎枪有火枪、猎枪、麻醉枪、气枪四种。
(四)外国枪支命名及识别
1.生产国识别。外国生产的枪支,一般会在枪管上标注,有的用英文缩写字母,有的直接标明生产国。
2.制造厂商及枪牌识别。在西方和东欧国家,一般用设计师或企业主的名字来命名枪支。
3.商标符号识别。外国枪支的枪体上往往还标有商标符号。①用某种图形来表示其商标符号。②用英文字母表示其商标符号。③用图形和英文字母的组合表示其商标符号。
五、枪支弹药管理主管部门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外,一律属于公安机关枪支管制的范围,具体包括:
1、公务用枪。公务用枪,是指特定的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等专职守护押运单位为执行公务、职务的需要,经公安机关依法核准配备的各类枪支。配备的公务用枪主要有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种类。
2、民用枪支。民用枪支,是指非执法、护卫等公务活动使用的,设计性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娱乐、狩猎及其他生产、生活使用的枪支。包括射击运动枪支、狩猎枪支、游艺射击的气枪等种类。
3、非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买卖和持有的其他各种类、性能和式样、规格的枪支的各类枪支,主要是一些非法研制和改装的枪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如改装发令枪、彩弹枪、钢珠枪、火枪、仿真枪等枪支。非制式枪支多数具备一定杀伤力,扰乱社会治安,干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严格查禁非制式枪支,可以有效预防和防止少数人利用非制式枪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仿真枪不是枪,但如果管理不当,也会引发案件、事故。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的有关规定,公安部2008年6月印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公通字〔2008〕8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②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③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此外,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配置的气步枪(口径不超过4.5毫米),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单位用于展览活动、馆藏纪念和枪支生产、科研、教学单位用于展示研究的展览枪支, 结构符合枪支定义规定要件的彩弹枪, 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 适用《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六、枪支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
枪支弹药作为人民军队和公安机关武器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射击运动枪支、麻醉注射枪支等也在相关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合理配备、配置枪支,正当使用枪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开展。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近年来,社会当中多有发生涉枪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因此,公安机关要严格枪支管理,防止合法枪支丢失、被盗、被抢,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尤其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贩卖枪支行为,收缴流散到社会上的非法枪支,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三)有利于保障枪支的合法使用
严格管理枪支,确保枪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保管、出入境、携带、查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枪支的合法使用。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对于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该部法律明确提出“国家严格管制枪支,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枪支管理指导思想,对枪支管理的范围、枪支装备、制售、管理、运输、出入境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明确了涉枪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和处罚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枪支管理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和武器做了界定,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法定条件,不得和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警械、武器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该法规明确了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押运人员的条件,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佩带、使用枪支的规定,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单位的管理职能,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资格审批、枪支置购、枪支管理、枪支运输、枪支出入境及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1999年10月9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而制定的,其中明确了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管理枪支的职能分工,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和对违反规定的人民警察的罚则。
此外,还有《人民警察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指导着我国的枪支管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