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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其他管制器具管理

一、弩的管理

(一)弩的定义

弩是一种利用弹簧装置等机械力量发射箭头和钢球的器具,主要由弩臂、弩弓、弓弦和弩机等组成。弩比弓的射程更远,杀伤力更强,命中率更高,对使用者的要求也比较低,在古代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很强的远距离杀伤兵器。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出现以后,弩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经过现代科技改进后,弩的穿透力更强、射程更远、精度更高、携带使用更为便捷。进口弩还出现手枪式、步枪式、冲锋枪式等多种式样,更便于携带、易于隐蔽。

现代的弩原本主要是作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使用,在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得较为普遍。随着体育休闲方式日趋多元化,弩射击运动在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也逐渐风靡起来,有的企业以俱乐部形式开展营业性弩射活动,一些地方陆续出现有些企业和单位批量生产、销售和进口弩,弩的经营和射击活动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另外,由于弩可射伤、制服目标,可以避免使用枪支的一些不当因素,不致于影响到周边易燃易爆物质,故近年来逐步作为一些国家的特种侦察部队和特警装备使用。

目前,弩的管理控制相对缺失,造成弩易流散于社会,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持弩作案,并缴获大量的弩。为有效加强对弩的管理,1999年9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明确将弩规定为危险物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其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加强管理。2010年7月10日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来进一步规范弩的行政许可,切实加强弩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弩违法犯罪活动。

(二)弩的安全管理

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在生产、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弩纳入治安管理的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规定,公安机关应掌握弩的生产、销售、进口情况和营业性弩射活动情况,监督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防弩丢失、被盗、被抢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1. 审批备案、登记注册

进口、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部门的批注文件办理登记注册。

  1. 2. 严格购销管理和携运管理

企业和单位购买弩须持营业执照和省级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明;销售单位只能向国内经批准的弩使用单位销售弩,严禁将弩销售给个人。弩的携运和运输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和省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携运证明。

  1. 3. 查处违反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 4. 规范化信息管理

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须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定期将弩的品种、数量、编号、进货和销售情况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弩制造企业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产品编号等。

  1. 5. 年度审验

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制造、销售、进口、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年度审验。

二、常见非致命性武器

    (一)常见非致命性武器简介

非致命性武器基于人道原则和最小武力原则设计,目的是在尽量不伤害被作用人生命的情况下,使被作用者失去抵抗能力,最大限度地在确保自身安全。在不同学者的论述中,非致命性武器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较为认可的关于非致命性武器的定义是:作用于有生目标时,能使有生目标产生不同症状的生理反应,使其暂时失去抵抗能力,而不产生致命性伤害的武器装备。主要包括:防暴枪、麻醉枪、枪榴弹及发射器、催泪弹、动能弹、声光弹、麻醉弹、染色弹、发烟弹、电击器、化学喷射器等。[1]本节内容主要介绍其他章节未涉及的、比较常见的非致命性武器。

1. 电击器。电击器别名叫电棍电棒电击棍电击棒电警棍等,由ABS塑料外壳和金属材料组成,一般产品的前部都有两对或数对金属电极。打开电击开关,电击器通过变压器瞬间产生高压脉冲,击晕所接触生物或导致其休克,达到防身目的。它能产生4万伏以上的强电击,使侵犯者产生一种强烈的触电感觉,全身麻木,浑身无力,瞬间丧失作恶能力。电击器使用时要贴近人体或对准对方。

2. 催泪器。催泪器俗称辣椒水,其喷射剂的主要成分为辣椒素。由于催泪器具有使用简单、防控力强等优点,公安部于2006年下发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中,明确将催泪器列为公安单警装备,且配备类型为必配。警用催泪器主要由罐体、阀体、溶剂袋、喷嘴、喷射剂、保险盖、保护帽等组成。催泪器在3~4m的最佳使用距离内,将喷射剂喷淋射在人体面部、皮肤、服饰上,会对人体眼睛、鼻腔、口腔、皮肤和呼吸道感官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迅速出现流泪、流鼻涕、咳嗽、皮肤和眼睛灼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催泪器使用后应立即将被喷射人转移到未受感染的通风良好的地方,让被喷射人停止运动,保持冷静,正常呼吸,有条件的可用清水或2%NaHCO3水溶液冲洗,也可以用干湿纸巾吸干被喷射部位,正常情况症状十分钟后消失可恢复正常,如症状不减或有其他病症,应将其送医院。

3. 抓捕网。抓捕网又称为防爆网枪、捕捉网、射网器、捕网器。按动力提供方式可分为压缩空气动力与火药动力两种。气体动力抓捕网,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利用气体压力瞬间释放产生的动力,有8个橡胶弹头牵引一张伞形大网发射出去,包裹前方遇到物体。火药动力抓捕网利用空爆弹撞击后爆炸,在瞬间产生一股强气流,推动一定质量的橡皮头,带动网纲呈一定角度的向前运动,网在运动过程中迅速张开,当前方遇到物体时,网纲四角的橡皮头,由于惯性作用,将自动盘罩,达到抓捕目标的效果。

抓捕网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易操作,网可反复使用等优点。是公安、武警、特警、保安等部门人员在执行抓捕疑犯时的新型便携式安全防暴网。使用抓捕网时,警察对准目标,扣动扳机或按动按钮,捕捉网发射出去,在10米范围内将目标罩住,使其无法奔跑,且越动网罩越紧,成功率高达98%以上。网为高强度尼龙丝编织而成,韧性强、不易损坏,能牢牢地罩住目标,使执法人员及时抓获犯罪分子,并有效避免或减少执法人员过程中遭受歹徒的袭击。

(二)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

非致命性武器虽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其致命性,但并不意味着非致命性武器不具有致命性。非致命性武器打击人体的易损部位,使人部分或全部暂时失去抵抗能力,往往容易造成永久性伤害。合理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必须引起重视。

目前规范警察武力使用的直接依据是颁布已近二十年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并没有明确地把非致命性武器这种新概念武器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非致命性武器中“非致命性”的三个特征:一是对有生目标的作用威力是使其丧失活动能力,而不是致残或致死;二是对有生目标只能造成短期效应,而不是产生长期后果;三是对有生目标与设施共存的条件下,只能制服有生目标,而不应毁坏设施。

非致命性武器使用原则:一是强制性的法律原则。它的使用具有明确的对作用对象实施强制手段的法律属性。这就犹如通常所说的,要自我防卫,但不能防卫过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装备,及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制止歹徒进一步实施犯罪。二是有限制和有限度的使用原则。即不是任何人或对任何人都能使用的限制,以制止与制服为限制。比如,处置由于恐怖分子煽动起来的不明真相的闹事群众,就不能用针对穷凶极恶的恐怖分子那样镇压。三是不使对象致命致残的非致命性原则。注重非致命性武器的短暂性。四是充分考虑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原则。非致命性武器从发展趋势看:既要注重非致命性武器的有效范围和终点效应的准确控制,又要注重这类武器对人的危害作用和对环境的影响。如37MM 爆炸式催泪弹,它采用纸质外壳,其目的就是增强其安全性;再比如,刺激剂从CN、CS 到辣椒素OC,正朝着对人的伤害程度越来越小,对环境的污染逐渐降低和尽量减少对建筑设施影响的方向发展。[2]

综上所述,既要避免将非致命性武器束之高阁,要求民警根据工作需要随身配备,在非杀伤性的前提下迅速制服防卫对象;又要规范非致命性武器的合理使用,避免使用不当造成过度伤害;充分发挥非致命性武器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作用。

(三)对非致命性武器的管理

目前市面上网络销售这些防卫器材现象严重,而且这些防卫器材大多是“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质量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生意外,则会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爆炸等严重后果。同时这些防卫器材一旦落入犯罪分子手里,则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些商品制定产品标准、使用规范等,并对生产、销售企业和购买人群进行限制。

1989年1月24日公安部曾发布并执行了《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通告规定对这些防卫器材一律暂时停止生产、销售,对流散在社会上包括公安、保卫部门和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这类器械,各地公安机关应予清查登记,个人拥有的一律收缴。1989年11月7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和仿真手枪式催泪器均属于仿真手枪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各地邮政部门均不得邮寄。各种电击器(除电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装备,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邮寄。”但对非仿真手枪式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这类管理器械的具体管理规定一直没有出台。

如果销售的上述几种防卫器材是警用器械,根据2011年1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规定:严禁任何无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警用品;严禁任何警用品生产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警用品;严禁任何警用品销售单位向人民警察以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销售警用品;警用品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购买、持有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非法设置警用品销售网站,发布警用品销售信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电击器;等等。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的,可按《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以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论处,即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射钉器的管理【知识拓展】

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都与手枪相似,故常称为射钉枪。它是利用发射空包弹产生的火药燃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工具,属于直接固结技术,是木工、建筑施工等必备的手动工具。射钉器击发射钉,直接打入钢铁、混凝土和砖砌体或岩石等基体中,不需要外带能源如电源、风管等,因为射钉弹自身含有可产生爆炸性推力的药品,把钢钉直接射出,从而将需要固定的构件,如门窗、保温板、隔音层、装饰物、管道、钢铁件、木制品等和基体牢固地连接在一起。发射射钉的空包弹与普通军用空包弹只是在大小上有所区别,对人同样有伤害作用。

射钉器可以改造成具备较强杀伤力的枪支,但他们却都不在国家枪支管理法管理的范围之内。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歹徒使用射钉枪改造成的枪支实施抢劫等恶性案件。虽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实施了有关射钉枪的国家标准,对射钉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予以技术规范。但目前全国范围内对这类管制器具还没有统一的管制规定,只有少数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

当前,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将射钉器等这类特种工具枪列入管制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制售对象,制造、销售特种工具枪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要求,购买者必须获得公安机关的审批许可并到指定销售企业购买,公安机关对特种工具枪的购销情况、日常使用保管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