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制器具管理概述
一、管制器具管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修订)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是我国法律当中首次提出的“管制器具”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管制器具做的是例举式立法,除匕首、弩外,对“等”的内容在当前还没有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就很难界定。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新材料、新工艺、新物质不断出现,具备危险特性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新物品亦不断出现,需要进行管制的范围是不断动态变化的。基于当前法规的不明确性,对管制器具的界定根据管制器具自身对公民人身财产、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是比较科学的。在此,将管制器具的范围初步设定为以下几类:
一是可以直接对人身、财物构成较大伤害。主要是:管制刀具、弩等。这类管制器具专门设计用于有效杀伤。
二是可以限制人的行动自由或者使人丧失抵抗能力。主要是:电击器、催泪器、射网器等。这类管制器具主要用作防卫器材,通过直接限制人的行动自由或使人丧失抵抗力来达到防卫的目的,但使用不当危害性比较大。
三是可以被用来改造成枪支从而对人身、财物构成伤害。主要是:射钉器、发令器等。这类管制器具被改造后可以当作枪支使用,攻击力较强,危害性较大。
上述各类管制器具很难根据一种外部特征来进行定义,不过却具有共同的内在属性,即都是对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大危害性,能够导致损害后果的器材、械具。
二、管制器具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管控原则
由于管制器具特别是管制刀具具有便于携带、攻击性强等客观属性,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杀人、抢劫、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涉黑、涉恐活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因此管制器具管理应充分体现严管、严防、严惩的基本原则。首先对管制器具实施分环节管理,对各个环节都要采取各类措施严格管理,如对危险性较大、极易被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管制器具实施许可管理、设立流向登记等;其次健全对管制器具的生产、销售、购买、持有、携带、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重视日常防控。最后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持有、携带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惩治源头犯罪,为打击涉及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武器。
(二)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由于很多普通刀具是生产、生活必需品,如果对管制刀具的认定范围过宽,管理措施不恰当,势必将影响老百姓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所以对管制器具的管理必须体现利于正常生产、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进行执法,避免随意扩大管制刀具的范围;二是在特殊时间和特定地域对普通刀具采取集中封闭销售、限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等特别管制措施,通过时间、地域范围的限制,把对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必要限度。
三、管制器具管理的意义
(一)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公民的健康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伤害他人的生命、身体,损害他人的健康。近年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持刀抢劫、绑架、杀人等案件。一些不法分子随意携带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即持刀行凶,造成人员伤亡。有些不法分子甚至持刀具拒捕,以武力对抗、伤害公安民警和执法人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弩发射带有毒性的弩箭实施杀人、抢劫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对管制器具实行严格管制有利于减少管制器具对公民生命健康的侵害、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地域、行业差距持续存在,思想多元化趋势出现,各类社会矛盾凸显,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由于管制器具易于制造,便于携带、藏匿,容易获得且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极易用管制器具实施行凶报复、威胁、要挟甚至杀人、抢劫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管制器具的管理,对于维护我国现阶段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保障正常生产、生活所需
管制器具在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同时,又是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品。作为兵器和生产与生活工具广泛应用于军事、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于自卫御敌、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管理管制器具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管制器具合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控制其生产、销售、使用的范围,保证管制器具的正常供应,从而满足社会正常生产和人民生活对管制器具的需求。
(四)教育、挽救违法青少年
当前社会青少年是携带刀、剑、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主要群体。由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他们思想单纯,缺乏理智,意志薄弱,感情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弱,思想和行为常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加之一部分青少年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守法,无所顾忌,胆大妄为,逞强、霸道心理极强,因此有时会为了一点小事或经别人稍加挑逗,就大动干戈、持刀伤人,甚至持刀具进行械斗。从犯罪手段来看,很多青少年实施犯罪时,都随身携带刀、剑、匕首等凶器,当作案受到挫折时,便毫不顾忌地凶杀或伤害他人。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管制器具实行管制,禁止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任何个人携带管制刀具,可以有效预防青少年携带管制刀具及利用刀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管制器具管理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许多法律规范中都有关于管制刀具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规范的公布施行,促进了管制刀具的安全管理,是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法律依据。当前,有关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3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8月30日由公安部颁布实施。它基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需要而制定,对于保障公共安全,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明确规定了管制刀具管理的目的、范围、管理制度以及违反管理刀具管理的法律后果,是当时及现阶段进行管制刀具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其它管制刀具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其它管制刀具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主要指公安部基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要求而专门针对管制刀具管理下发的通知、批复等,其是对《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有效和必要补充。主要有:《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公复字[1994]4号,1994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在旅客列车上携带少数民族刀具是否按管制刀具处理问题的答复》(公治办[2000]995号,2000年8月15日);《公安部三局关于同意禁止拍卖公司拍卖旧式武器的批复》(公治办[2000]1185号,2000年9月21日);《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6号,2001年4月28日);《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2号)、《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1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应该注意的是,《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属于公共行业强制性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属于规范性文件,《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是保证《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更好执行的技术性标准,是对《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相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3.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相关法律规范关于管制刀具管理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饰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