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枪支的日常管理
一、枪支管理基本制度
(一)特别许可制度
枪支是具有杀伤性的危险物品,我国对枪支实行特别许可制度。依据《枪支管理法》,我国枪支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个环节都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即枪支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使用环节、保管环节、销毁环节、进出口环节等都必须得到国家许可,而后根据国家的规定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保管、销毁和进出口。
(二)管理责任制度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枪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持枪人员要对所持枪支负责,严守枪支携带、使用的纪律,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
(三)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是枪支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枪支管理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好配枪人员的教育学习,按要求对配枪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集中保管制度
枪支保管三项基本要求是:集中保管,专人负责;领取登记,用毕清退;保管设施牢固可靠。执行任务后必须及时归还,并认真填写《枪支警械领用登记台帐》,按要求进行登记。禁止将枪存放在办公室、宿舍内,禁止带枪回家过夜。
(五)携带使用制度
持枪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随时保证枪支处于有效控制状态,严防枪支和弹药丢失、被盗、被抢以及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无关人员保管。
携带枪支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本人的《持枪证》和所持枪支的《枪证》;非执勤任务需要,不得随意暴露;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和情形下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枪支,不准买卖枪支、弹药;所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要建立、落实《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填写《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薄》,详细记载枪支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失、鸣枪、违反规定使用等情况,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认定。
(六)查验报废制度
枪支的查验主要是公安机关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对涉及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管理情况检查,以及对枪支实行的年度检查、涉及枪支的单位对内部枪支管理情况进行的自我检查。公安机关和配枪单位要建立健全枪支检查制度,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报告检查情况,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七)档案管理制度
配枪单位应当建立枪支管理档案,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枪支管理档案应记载:枪支配备或配置情况;配枪人员资格审查、审批情况;持枪证件的制作、发放、年审情况;枪支使用、保管情况;枪弹痕检验情况;枪支代码编号(序号)情况;枪支、弹药日常领取、归还登记情况;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滥用等问题查处情况;枪支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检查情况等。
(八)民用枪支日常管理
1.管理规定
(1)射击运动单位枪支管理规定。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射击竞技单位,应坚持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责的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射击运动枪支的安全管理。
(2)营业性射击场所枪支管理规定。营业性射击场的枪支管理,由射击场的法人代表负全责,法人代表应负责枪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设施的完善和维护、安全隐患的整改。同时,营业性射击场还应设置专职保管员、值班人员、营业枪支弹药中转室中转员、安全保障员、安全监督员,各司其职,承担本岗位的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工作。
(3)猎枪和护林、护秋枪支管理规定。猎枪和护林、护秋枪支管理必须遵守《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等有关规定。
2.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根据《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民用枪支的监督管理与对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是一致的,同样需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即对民用枪支的配置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做好持枪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加强对民用枪支的年度查验;对已经批准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枪支及时建立枪支管理档案等。
二、枪支的制造与民用枪支的配售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一)公务用枪的制造
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等枪支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防暴枪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制造。
(二)民用枪支的制造
1.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的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确定并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2.民用枪支制造的数量限额。国家对制造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3.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的法定职责: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所生产的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三)民用枪支的配售
国家对民用枪支的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1.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确定。民用枪支的配售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统一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依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2.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3.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法定职责: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枪支的保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枪支保管的法定要求:1、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2、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3、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审批、登记、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4、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枪支(弹药)库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中规定了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是枪支(弹药)库室安全 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安全检查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制造、配售、配备、配置单位和配置 科研、展览、道具枪支(弹药)单位的库室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
四、枪支的携带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1. 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2.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如禁止携枪进入北京;未经批准,不得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等;已经携带的枪支的,可交给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单位代为保管,离开时取回。3.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枪支的查验、报废、销毁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销毁枪支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方面要保障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另一方面销毁时应选择合适的场地,采取正确方法,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枪支的销毁,由相关部门编报《销毁枪支移交清单》和待销毁枪支一齐逐级上交地市公安机关,由地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集中造册,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集中销毁,并报公安部备案。
六、枪支的运输
(一)运输许可证制度
1.枪支运输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运输枪支。
2.需要运输枪支的,应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种类、数量、和运输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的地、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射击运动用枪的运输可以由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公安机关核发携运证。
3.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枪支,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公安机关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枪支运输的安全要求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枪支运输要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的专人押运;运输途中需要停留住宿,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车、分批运输;运输枪支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运输;严禁邮寄枪支、弹药,或者在邮寄物品中夹带枪支、弹药。
七、枪支的出入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1.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外交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携带枪支出境的,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2.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应当事先经公安部批准。
4.枪支过境。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八、非制式枪支的查禁
(一)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做好查禁工作
当前,一部分群众对于非制式枪支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有些群众甚至认为只要不用非制式枪支做违法的事情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利用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非制式枪支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规定,使广大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要着重宜传非法制造、贩卖,运输、使用非制式枪支等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鼓励群众能够主动上交或者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培养和提高群众的治安意识,积极主动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作斗争。
(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涉枪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发现间题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在巡逻、盘查过程中发现非制式枪支,立即依法查处。在工作中还应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非制式枪支立即依法查处。
(三)开展专项行动
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工作,结合打击涉恐、涉黑、涉毒、涉赌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清查收缴非制式枪支。对易私存、私藏非制式枪支的场所、部位、人员进行滚动排查收缴。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要立足辖区全面宣传发动,动员主动上缴、积极举报。公安机关要集中整治案件多发、管理混乱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网上重点空间,与工商、网络平台、物流、快递行业等合作,加强流通关键环节、通道的查缉管控,全力铲除枪支源头隐患。为了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公安机关还应加强处置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技战术实战演练和实战技能培训,配足配齐必要的防护装备,着力提升民警现场处置能力。近年来,公安部连续组织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国持枪犯罪案件连年持续下降。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涉枪犯罪具有长期性、隐蔽性、顽固性,反复性等特点,专项行动经常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任务依然繁重艰巨。
(四)严厉打击非法制贩非制式枪支活动
非法制贩环节是非制式枪支流向社会的关键环节,非法制贩非制式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公安机关近年来连续开展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非制式枪支违法犯罪,但是非法制贩非制式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井没有彻底消除,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态势下,非制式枪支违法犯罪出现了新变化:“犯罪区域由相对中的中西部民族地区向周边和全国扩散。造枪技术人员流窜制贩枪支现象突出;非法制贩枪支的工艺不断提高,危害性增强;逐步形成了零部件加工、组装,销售,运输一条龙制贩模式;从现实社会中的当面交易向虚拟社会的网上交易转变。”[1]针对以上发展趋势,公安机关要转变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构建打击非法制贩非制式枪支的长效机制。严历打击非法制贩非制式枪支活动。
(五)加强互联网监管,阻断网络贩卖果道
互联网的快速传播,便捷的现代通信方式。有时成为“帮助”不法分子获得非制式枪支的制造技术、零部件。甚至整支枪支的途径,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极易获得非制式枪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日前,非制式枪支案件中“网络贩卖枪支情况突出”,呈现出“涉案枪类多、涉案人员多、购销网络复杂、涉案枪支交易方式隐蔽”等特点。[2]因此,要想从源头上消灭非制式枪支的隐患,加强互联网监管也是重中之重。2015年2月,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六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对在互联网发布包括枪支在内的危险物品信息作出以下规定:禁止个人在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快递物流行业监管,促进快递物流行业规范经营
当前已破获的非制式枪支案件中。快递物流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渠道和手段。犯罪分子利用快递物流行业人货分离、监管不到位等管理漏洞,使用隐藏真实身份、对非制式枪支进行伪装、或者藏匿、甚至将整支枪拆解开运输等方法实施运输。我国快递物流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如: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从业水平层参差不齐、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非制式枪支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因此,公安机关应联合快递物流行业的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管,明晰快递物流行业的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快递实名制,坚持收寄验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