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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二)实质分类

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

2.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从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内容主要分布在总则、分则两个部分中。总则内容是一般规定,分则内容为具体规定;总则规定不仅适用于分则,而且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序列来看,总则为第一编,分为五章,其中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在章下分节;分则为第二编,分为十章,其中分则第三章、第六章在章下分节。节(章)下是条,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我国刑法典的全部条文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排,从第1条到第452条统一编号,不受编、章、节划分的限制。通过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规定时,在相关条文后面采用第××条之一、之二的编号方式。条下为款。款是条的组成单位,没有编号,其标志是另起一段。刑法中很多条文都有数款,如《刑法》第17条就有4款。款(条)下是项,其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此表述。

刑法中有些同一条(款)可能表达两个或三个意思。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款表达了两个意思,理论上对此分别称为前段与后段。如果同一条(款)表达三个意思,则分别称为前段、中段、后段。

在刑法条款中往往使用“但是”一词来表示对同一条款的前段内容做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从内容上看,《刑法》中的“但书”基本上有以下情况:一是对前段表示相反的情况,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二是对前段表示例外的情况,如《刑法》第8条的但书;三是对前段表示限制的情况,如《刑法》第73条第1款、第2款的但书;四是对前段表示补充的情况,如《刑法》第37条的但书。

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之所以存在和需要刑法解释,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刑法条文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为了准确理解条文表达的文字的含义,便于合理、正确适用,则需要作出解释;二是刑法条文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客观事物复杂多变,为了在条文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需要通过刑法的解释,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

刑法解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刑法处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和刑事立法的精神;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弥补刑法的某些不足;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刑法。

(二)刑法解释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解释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它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阐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该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通说认为,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本书认为,上述通说中的第一种形式,不宜等同于立法解释,因为其本身就是刑法文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将刑法文本中的解释性规定看成是立法解释,可能会出现整部刑法就是立法解释的逻辑悖论,因为刑法文本中的关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概念以及各罪状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上述相关概念以及罪名的立法解释。上述通说中的第二种形式,也不应被认为是立法解释,因为立法解释只能针对已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本而作出。因此,只有上述通说中的第三种形式才是刑法中的立法解释。例如,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等等。

(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力只限于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范围相相应,刑法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审判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检察解释主要表现形式为“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为避免矛盾、加强协调,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还包括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问题共同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它对全国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均有约束力。

(3)学理解释。它是指有关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等对刑法所作的学术性和知识性的阐明。学理解释既可能以现行法为依据,也可能以权利本位或者应然原理对刑法作理想主义的解释。学理解释对刑事司法没有约束力,但其理论影响力对司法实务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它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其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其对象是刑法条文中的名词、概念、术语等。例如,从上述立法解释的通说来看,《刑法》第99条规定的“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97条规定的“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一种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它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一般法理与社会观念等,阐明刑法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等。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扩张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以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如将《刑法》第116条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则是一种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限制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根据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即为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的逻辑解释。也即当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时,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时,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例如,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人们对于为了索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看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这种情况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解释的依据就是“举轻若重”。当然,在适用“举轻若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