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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如作为犯与不作为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故意犯与过失犯,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与预备犯等等。这些分类将在以后的章节中加以阐释。这里只介绍在以后章节难以包括的一些犯罪分类。

(一)自然犯和法定犯

根据犯罪与传统伦理道德的关系,对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之分。所谓自然犯,是指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所谓法定犯,是指没有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新的道德观念的形成,法律才通过禁止性的规范而规定的犯罪。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且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且变易性较大。由于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例如,通奸在传统上是自然犯,但今天已经非罪化;而环境犯罪一度是法定犯,但在人们环境道德意识加强的情况下,这一类犯罪实际上已成为自然犯。自然法和法定犯的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二)重罪和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目前,仍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或者还加上一类违警罪。我国刑法没有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理论上仍然可以对犯罪作出这种分类。区分重罪与轻罪一般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一般认为,在我国,可以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称为轻罪。重罪和轻罪的区分,对确定不同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具有一定价值。

(三)国事犯罪和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和普通犯罪的区别,是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所进行的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的犯罪为国事犯罪,也称政治犯罪。普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1]

(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即有权提起告诉的人只有向法院提起告诉时,法院才予以受理并审判的犯罪。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刑法》第246条、第257条、第260条、第270条规定了共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可认为是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因此,又可以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