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同学您好,此页面仅供预览,在此页面学习不会被统计哦! 请进入学习空间后选择课程学习。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对象一般是财物,但还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也可以是行为人本人拥有的财物。因此,焚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本人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焚烧本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由于放火总是始于焚烧财物,财物不燃烧就不可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单纯的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放火案件是少见的。对于行为人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用各种手段使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行为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如利用引火物直接把焚烧对象点燃,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需注意的是,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放火罪的,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其次,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或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不构成本罪。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放火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它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

(二)放火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最为重要的是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以及与以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通说采取独立燃烧说。刑法将放火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视的是其公共危险性质。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导致目的物在脱离媒介物后能够处于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情形时,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即使目的物的独立燃烧之火后来被他人及时扑灭,未造成目的物被烧毁的后果,仍构成放火罪既遂。但是,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或者已经实施但因风吹、雨淋或他人阻碍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目的物达到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则属犯罪未遂。

2.放火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发生用放火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交通工具等犯罪的行为。对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式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式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但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想象竞合犯原理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式杀害或伤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目的,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以放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放火焚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特殊对象的,其行为就同时具备放火罪和破坏特殊对象犯罪的特征,对此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原则,以破坏交通工具等犯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消灭罪证,往往放火焚烧现场的情形,对此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等犯罪后,为消灭罪证而在野外放火焚尸,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另定放火罪;若行为人实施了杀人、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盗窃、贪污等犯罪后,为消灭罪证在住宅区或者其他公共建筑物内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另定放火罪,进行数罪并罚。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