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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猥亵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其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不满14周岁男童和女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满14周岁的实施了猥亵行为。这里的“猥亵”,是指抠摸、玩弄、吮吸儿童性敏感部位等一切侵犯儿童性的不可侵犯权的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与其性交的意图,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性交已被《刑法》规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男性儿童,则女性行为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明知猥亵的对象是儿童,或者明知对方可能是儿童或不管对方是否是儿童,而对其进行猥亵。

(二)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