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警察道德的制度约束与引导
(一)道德与制度的关系
制度通常是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道德与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使制度约束与引导成为警察道德重要的一种他律调控机制。
1.道德与制度具有内在的同质性。
(1)道德和制度有其发生、发展的共同基础。
(2)道德与制度的本质作用相同。
(3)制度精神和道德精神具有内在的同构性。
2.道德与制度具有相异性。
道德与制度虽然具有很大的同质性,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调控力量,但是,两者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体系,具有明显的相异性。这种相异性主要表现在,道德与制度的实施所依靠的力量和方式是不同的,制度主要依靠强制性的力量来起作用,具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可以确定行为主体遵守或违反制度的行为后果。道德则不然,它本质上不属于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体现的是人类高度自律的精神,与制度相比,道德的操作性不强。
(二)纪律奖惩与法律强制
1.纪律奖惩。
纪律奖惩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章程,对人民警察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的奖励和惩处。
目前,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奖励分为五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行政处分是公安机关根据公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违纪的警察的惩罚,其作用是规范警察的行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警纪处分是公安机关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的一种纪律处分。它主要包括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奖惩不是目的,目的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警察的素质。
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纪律奖惩机制应做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准则等执纪依据。
(2)严格管理,加大奖惩力度。
(3)强化监督机制,严格组织考察与内外监督。
(4)加强宣传教育,坚持警戒约束为主,惩罚处分为辅的原则,促进人民警察职业纪律素质的提高。
2.法律强制。
在警察道德建设中建立法律强制机制,就是把警察道德的某些要求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使其变成人民警察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法律武器来惩恶扬善。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以法律义务的形式,确认警察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地位。
(2)利用法律手段赏善罚恶,制定警察道德行为的赏罚法规,充分发挥法律的惩处、警示、教育和评价的作用,弘扬真善美,消除假恶丑。
在人民警察道德建设中,建立完善严密的法律强制机制应做到:
第一,加强道德立法,进一步以法律义务的形式,确认人民警察的道德要求。
第二,强化法律的道德价值指向。
第三,利用法律手段赏善罚恶,坚决制止严重违反人民警察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