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诚可靠的主要内容
(一)听党指挥
所谓听党指挥,就是人民警察政治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行动上服从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艰苦斗争中的选择。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在长期的实践中,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建立了巨大的历史功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共产党不负历史的重托、人民的选择,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中国共产党有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的指导,有经过实践证明了的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亿万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有一支集中了全民族先进分子的党员和干部队伍。在当今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率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无疑,公安工作也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人民警察应当听从党的指挥,具体而言:
第一,确保公安队伍政治合格。政治合格是人民警察对党忠诚的思想基础和必要条件。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增强整个公安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使广大民警达到政治合格的要求。具体来说:一是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是指集中反映一个民族、一个阶级或一个政党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现阶段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人民警察必须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在政治方向上始终与党保持一致。二是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立场,是指人们观察、分析、处理各种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对人民警察来说,就是站在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立场上,以其作为警务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三是鲜明的政治观点。政治观点,是人们从一定的理论和利益出发,对各种事物和问题所持的基本主张和看法。坚持鲜明的政治观点,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特别要坚持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防止西方的政治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渗透和影响。四是严格的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党所规定的在一切政治活动中应予遵守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人民警察讲政治纪律,就是要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散布与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决定相背的言论,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党、国家、政府的各种活动,不得有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等等。五是敏锐的政治鉴别力。政治鉴别力,是指从思想政治上对各种事物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鉴别的能力。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要从政治的高度、大局的高度,观察、思考、处理问题,客观地分析社会现象,准确判断对敌斗争形势,善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六是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敏锐性,就是政治上敏锐现象和判断能力,也就是当一些现象刚露头时,就能及时地抓住,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洞察本质,判明利害,确定应该采取的态度和对策。人民警察培养政治敏锐性,可以赢得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斗争的主动权。
第二,维护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包括以下三层涵义:一是党的领导的无条件性。人民警察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够地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目标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怀疑、摆脱、抵制党的领导,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公安工作置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遵守政治纪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安全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是党的领导的唯一性。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保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证人民警察的政治性质。中国共产党是唯一有资格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政党。人民警察只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听从中国共产党的指挥,其它政党或政治组织与公安机关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三是党的领导的全面性。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体现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推荐重要干部等重大问题上。应当看到,维护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并不矛盾。依法治国,具体到公安工作就是依法治警,即: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管理队伍,人民群众依法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使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人民警察需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内涵,防止在理解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方面产生片面性。
(二)热爱人民
人民警察忠诚可靠,首先要出乎本心的热爱人民。热爱人民是人民警察为民服务的情感基础和行为动力。人民警察热爱人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培养和定位:
1、确立人民至上的观点。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在位置上必须摆正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人民警察来自人民,离开了人民群众其就失去了依靠和存在的条件。所以,人民警察必须发自内心地去热爱人民,满腔热情地去为人民服务。孟子说“民贵君轻”,唐太宗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说明了民众在历史方位中的地位。人民警察作为现时代中国的公务人员,他们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毛泽东说:“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邓小平说:“领导就是服务。” 人民警察承担着对敌专政、社会管理和服务民众三方面的职能,专政职能主要表现在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镇压上,而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则是一致的。江泽民给济南交警的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其中执法是服务的手段,服务是执法的目的,两者在人民警察的警务活动中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2、以奉献精神服务人民。“奉献”的词典含义是指“进物以表敬意”,它的动词含义是指“恭敬地支付;献出”;名词含义是指“献出的东西;贡献”。所以“奉献”不单指个人的贡献,也指个人的自我舍弃的行为过程,奉献也许不必“无我”,但起码要做到在关键时刻的“忘我”。“无私”正是指不自私,无自利之心。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可以看到,“无私奉献”实际上是指自我为了非我(如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放弃自我利益,贡献一定价值的品格或行为。无私奉献是一种个体层面的道德,更是一个整体层面的精神,这种精神反映和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国家、集体和其他需要帮助者的一种纯洁高尚的道德义务关系。作为公共行政组成部分的人民警察在平息冲突,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也应如此。无私奉献精神可以提升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在突出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要求的背景下,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的政治要求下,人民警察应将无私奉献作为自己的职业道德中的应有内容,因为只有“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人民警察才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事业的前进中,真正为共产主义宏大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只有“无私”,人民警察才能真正在执法中做到“公正”,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落实。人民警察在政治品质上推崇无私奉献,是要在无私奉献精神的弘扬中让人民警察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是要型塑出人民警察这样的信念——以全心全意为满足社会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无私并非无酬,它所强调的是人民警察要以警察的职业特点的要求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个人安危服从社会需要和职业需要:这种“服从”在关键时刻不折不扣、不假思索的展现,需要人民警察“无私奉献”职业精神的支撑。
3、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他们在公共安全的增进中永远是基础。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行使法律的权威。因此,人民群众不仅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积极拥护者、支持者,而且是主要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治安问题信息的最广泛、最敏感、最直接的来源;是对侵害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诸因素施加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各地区、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都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落实的;人民群众对付犯罪和各种治安问题的智慧和力量是公安工作取之不尽的宝贵资源,许多安全防范的有力措施和解救灾难的有效办法都是人民群众创造总结出来的。群众路线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路线。以“社区警务”为代表的警务模式变革说明群众路线是警察工作的根本。因此,人民警察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支持群众的首创精神,在与群众的合作中获得工作绩效。在公安工作中,人民警察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善于听取来自不同渠道、用不同方式方法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及时了解自己的不足,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三)忠于法律
所谓忠于法律,是指人民警察必须以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的职责。作为执法者,人民警察忠于法律是基本的职业伦理底线。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都历史不长,且传统上我国自秦汉以来有两千多年的专制和人治的积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人民警察要忠于法律,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者、领头人。在职业活动中,人民警察忠于法律必须做到:
1、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忠于法律的基础,无论什么人,没有对法治的推崇,没有对法治的向往,没有对法治的追求,就不可能发自内心地忠于法律。目前我国个别公安机关及其少数民警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滥用警察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广大公安民警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治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确立法律在公安工作中的权威地位。
2、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厘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并通过限制国家权力和监督国家权力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而被誉为公民的 “权利保障书”。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实际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所有条款的性质和宗旨的原则性规定。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因此,人民警察无论是治安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循宪法精神,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作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不得做出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
3、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人民警察不仅要自己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警察职业的核心业务,从常理上讲,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是自然而然的事,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警察不敢、不愿甚至不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更有甚者,个别的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沆瀣一气,极个别的警察更堕落为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头者,根本的原因,这些警察缺少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规范。因此,忠于法律,必然要求人民警察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忠诚可靠的基本依据
所谓忠诚,指真心诚意、尽心尽力,没有二心。忠诚与背叛、离心离德、半心半意、三心二意相对。可靠,是指可以信赖,可以相信,常与忠诚连用,是带有加强语气的意味。实际上,两个词是具有相近的涵义的,因此,我们重点阐述忠诚的内涵。在中国长达两三千年的传统道德生活中,忠诚一直被人们尊崇为一种高尚的品质,而忠于国家,则被看做“天下之纪纲”、“义礼之所归”,是社会伦理的最高准则。中国早在《尚书》、《左传》等典籍中,就有“以公灭私”、“忠德之正”,以及“公家之私,知无不为”、“临患不忘国”的规范性要求。孔子主张:“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就是说,臣要严守自己的职分,绝对忠实于自己的君主。中国古代是家天下,是一家一姓的国家,忠于国家与忠于君主往往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只要剔除那些为封建制度服务的糟粕,仍然可以从中取吸为国家尽心尽力的合理思想。孔子之后的思想家也都竭力倡导为民、为国、为天下的公忠精神。孙中山对中国古代的公忠思想进行了扬弃,他主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的过程中,始终把对党和革命事业的忠诚作为共产党人、革命者所必备的品质。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并在特别委员会下设立了中央特科,负责党的保卫工作和情报工作。在选拔特科工作人员时,特别规定只有那些“有坚定信念”、“政治上绝对可靠”的人才能担负此项工作。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设立了内政部民警局和刑事警察局,同时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把“对党对革命事业绝对忠诚,能绝对保守秘密”作为选择公安保卫人员的首要条件。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制定的《公安局警务规约》明确规定,公安保卫人员必须忠诚老实、保守机密、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等。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公安机关把对党忠诚作为公安人员的必备职业品质。罗瑞卿在《巩固、加强和提高人民公安工作》一文中,把对党规定为公安人员的首要条件,强调公安人员“第一,要是政治可靠的。就是说要对党、对革命是无限忠心的,是模范地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的,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是敌我界限分明、斗争坚决、立场坚定的。对党不忠实,作假报告,破坏政策,违反纪律,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一切政治上是非不清、敌我不分的行为,是和人民公安人员的光荣称号完全不相称的。”在新的历史时期, 把对党忠诚作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充分的伦理依据:
(一)我国警察的政治性必然要求人民警察忠诚可靠。众所周知,警察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强制性力量,其职能行使总会凸显为两个层面:一是警察作为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要维护整个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及社会秩序。二是警察作为与公民直接相关的公共权力,它对公民具有限制和保护的双重作用。在这两个层面,都鲜明地表现出警察的政治性。所谓警察的政治性,是指警察的政治属性,它包括警察内生的政治性质、外在的政治特征以及当下的政治表现。首先,警察的政治性表现为警察在起源上内生的政治性质。“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可以说,警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常态”,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特定的政治现象和过程。人类社会在进入政治生活之初便设立警察,为的是运用警察的强制力要求人们按政治共同体的规则行事。所以,警察成为了国家的装置与技术,在裁判纷争、平息冲突的过程中,成为国家权能释放的标志和保证。其次,警察的政治性表现为警察是人们政治生活的外在特征。在公共秩序遭破坏的时候,在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遭侵夺和妨害的时刻,警察作为冲突的协调者,矛盾的调停者和纷争的裁判者,在与公民个人的政治关系中必然要表现出权威性、管理性和服务性等外在政治特征。再次,警察是特定的政治主体,它在特定的政治场景下有着特定的政治表现。作为国家代表和国家权能释放保证之一的警察是类同于国家的公共权力,在职业行为中保证着国家和公民意志的统一;作为从事具体警察行为的警察个体在和普通公众拥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在职业行为中沟通公民和公民间权利的和谐。所以,警察在某种程度上更像国家和公民间的中介和桥梁,警察在特定的政治属性之外,又有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外显政治特征和谋求警察群体合法性、有效性的当下政治努力和表现。第四,警察的政治性还表现在警察与与执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党是由有着相同的政治理念、政治主张和政治利益的政治个体或群体整合在一起的政治组织,作为一种将一群人捏合在一个政治旗帜、一种政治主张下的政治组织,政党是一种中介和桥梁,它有能力消除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隔阂、歧见,为了一个统一的政治目标而将其紧密团结为一个整体。特别是在为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现共同政治利益的过程中,政党几乎直接就表征为一个大的“利益群体”,在赢取政治体中的话语权的过程中,在赢得政治合法性的过程中,乃至在通过与其他政党的竞争获得执政机会的过程中,政党都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或者说,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努力成就着自己。当今世界的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与国家以及社会的关系模型已经成为分析现实政治生活的内在逻辑和框架模型。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作为国家即时代表、作为国家权能释放保证、作为国家和社会连接点的警察,无法游离于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之外。应该说,基于警察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突出位置,怎样取舍与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党的关系已成为警察职业道德中难以回避的理论考察点。
(二)警察难以中立是人民警察忠诚可靠的现实基础。把对党忠诚作为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准则,还源于警察的政治属性中警察与政党关系的理论勾连。虽然警察服务对象具有普适性和政党代表的社会成员具有特定性,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警察与政党之间有着无法分离的关系,总在特定的政治生态中与政党发生着深入的联系。所以如此,除了因为警察组织和政党组织的成员在个体层面存在着交叉,如一个美国警察可能是民主党,而另一个可能是共和党,而中国警察既可能是中共党员,也可能是“非党人士”,还因为警察与在每个时期执政的执政党的关系上,警察履行职责始终要与特定执政党所领导的政府发生政治勾连。警察与生俱来是“国家力量”的主要构成,是解决国内矛盾冲突的武装力量,是统治阶级专政工具之一,这使警察总要在政治生活忠于国家、与国家的具象政府、与政府权力的组织者特定的执政党之间发生政治关联。事实上,在政党竞选之前,警察必须在原来的执政党组织的政府领导,而在政党竞选结束之后,警察就必须接受新的执政党组织的政府的领导,不可能在各个政党之间完全保持中立。西方有一种“警察政治中立论”,认为警察是国家的,主张警察与政党分离,警察行政与政治分离,它只执行法律,不参加政党活动,不作为政党竞争的工具,不偏袒任何政党。应当看到,“警察中立论”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产物,它只要求警察在多个有资格执政的政党中实行中立,并不要求警察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保持中立。当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斗争,威胁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时,即党派斗争表现为阶级的冲突和对抗时,资产阶级的警察从来也没有保持过中立。1969年美国政府派大批警察残酷镇压加利福尼亚的学生,巴黎的一位记者质问当时的州长里根,里根毫不掩饰地回答:那是镇压左翼,有可靠情报证明学生背后有共产党操纵。这就暴露了“警察中立论”的虚伪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告诉我们,国家都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双重性,决定了警察职能和作用的双重性。但是,不能把警察的管理职能错当作警察的全部职能,单纯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去认识警察的性质,从而否定警察的阶级性或政治性。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受到其政治统治职能的限制和制约,在警察这里,没有政治的终结,也不会有与政治绝缘的警察。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一旦人民起来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时,警察便会立即会为统治阶级所用,充当其镇压人民的工具。正如马克思一针见血指明的那样:“真正的警察国家就是这样的,它认为,最好是悄悄地采取行动,而在口头上鼓吹法治国家”。当今世界的政治是政党政治,但人们不能忘记政党政治都是统治阶级的,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都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领导国家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必须由共产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既然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自然也就领导这个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警察,党对人民警察的领导同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一致的。人民警察必须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认清“警察中立论”的伪谬,恪守对党忠诚的职业道德规范,铸造对党忠诚的职业品质。
(三)忠诚可靠是坚持党的领导的现实需要。早在建国初,毛泽东就指出:“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199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再次重申:“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所谓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是全面的、实际的、直接的。党对人民警察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等三个方面。政治领导是指用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来规范人民警察的职业行为;思想领导是指以党的理论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广大干警的思想;组织领导是指通过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发挥党的领导、监督、保证作用,使人民警察在组织上听从党的指挥。任何国家的警察都为执政党的执政服务,为政治的平稳运行服务,为政治目标的实现服务,为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服务。在中国现实的政治框架下,人民警察必须对中国共产党忠诚的原因:(1)这是由人民警察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人民警察的政治身份基础是其“人民性”,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队伍,它拥有法律赋予的各种特殊手段和权力。它既要维护社会治安,又要保卫国家安全;既要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又要巩固国家的政治统治,这就使人民警察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如果在政治上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没有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导,公安工作就有可能发生偏差,警察权力的使用就有发生方向性错漏的危险。(2)这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三个代表”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使党的人民性与人民警察的人民性取得了一致,为人民警察接受党的领导,对党忠诚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执政党之外的权力机构、社会组织。为了保证公安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性质,人民警察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为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服务。(3)这是新时期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公安机关加强政治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这一过程中,无疑需要发挥中国共产党人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对公安民警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确立“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核心的時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內容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才能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不良作风的影响和侵蚀。否则,离开党的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任由各种错误思想在公安机关内部传播,人民警察就会蜕变为一支与党离心离德的异己力量,甚至成为政治上的反对派。这决不是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