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执法为民的内涵、渊源和依据
(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内涵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执法和警务活动过程中一心为国家、为人民。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其内涵有以下几层意思:
1.“为公”和“为民”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一切警务和执法活动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其存在的真正本义。
2.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力来自人民,权为民所用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
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是手段,为民则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对手段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执法活动的手段只有与为民的目的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其正当合理性才能得到检验。
(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依据
1.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2.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3.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承担的任务决定的。
4.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三)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要求
1.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
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四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四种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五个一致性: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一致性,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一致性,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的一致性。
2.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4.切实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5.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