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警察道德的主要范畴
从警察伦理学的意义上来说,所谓公正,就是指人民警察在本职工作过程中,对待群众和案件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坚决依法办事的公道正直、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
1.公正道德范畴概述。
公正又称为正义、公道或公平,与偏私相对立,用来表达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创造力及其成效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及其报酬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行为与责任之间以及赏罚之间等的适当和平衡状态。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具有伦理意义的公正范畴,是在出现私有制、产生阶级以后才形成的。在阶级社会里,公正具有鲜明的阶级特色。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公正规则和公正观;在同一社会里,不同的社会阶层,也有着不同的公正观。
公正范畴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复杂范畴,一般地说,公正是指公道、正义,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均衡、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态度和方式。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公正是指所有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才能如何,都要以平等之心对待他人,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生命价值。
从表现形式看,公正范畴有三种类型:一是人际公正,表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道德要求;二是社会公正,表明社会成员对社会的道德期待,即社会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三是国际公正,这类公正是通过评价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关系来调节国家或国家集团间的关系,使世界各国对国际公正达成共识,以保障国际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在以上三类公正中,社会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公正范畴在人民警察道德生活中的体现和要求。
(1)公正范畴在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的体现和要求。
人民警察是社会的执法者,这…职业角色要求他们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公正范畴在我国政治文化生活中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
(2)公正范畴在人民警察与群众关系中的体现和要求。
在与人民群众的职业关系中,一视同仁、平等待人,尊重每位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是公正道德范畴对每位警察行为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活动中,人民警察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也应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尊重和保护,这是社会公正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具有普遍的意义,不因职业的不同而有什么例外。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正道德范畴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警察在对公民尽到平等和公道义务的条件下,也有要求受到公民尊重的权利。但是,人民警察公正道德范畴是对人民警察提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要求,一般对其他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没有约束力。社会和群众对警察的公正对待问题,应由国家和政府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给予重视,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加以解决。
(3)公正范畴在人民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中的体现和要求。
在人民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中,依据法律和公正道德范畴的要求,一方面,人民警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活动,正确地运用法律,决不因为各种因素的干扰而放纵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二)义利
一般来说,义,即应当、正当、合乎道义;利,即利益、功效,包括公利和私利。
1.中国历史上几种典型的义利观。
(1)重义轻利。
在春秋战国之际出现的义利之辩中,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倡导的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2)贵义尚利,义统一于利。
春秋战国时期与儒家一样同为显学的墨家在义利问题上与儒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墨子主张既贵义又尚利,并且重义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功利。甚至认为义就是利。
(3)重利轻义。
法家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强调利而轻视义。
(4)义利双弃。
老子和庄子作为春秋战国时期道家的代表人物用义利双弃概括了自己的义利观。
2.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1)在道德和利益、道义和功利的关系上,坚持义利统一。
首先,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正视物质利益在社会进程中的基础作用。
其次,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弘扬道德精神。
最后,要求人民警察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2)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上,坚持义利和谐,以义为上。
首先,要求人民警察把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
其次,要求人民警察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而顾全集体利益。
(三)荣辱
1.荣辱道德范畴概述。
荣辱这个范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从主观方面看,荣是指道德主体对自己履行了道德义务的自我评价和自我鉴赏、自我体验;辱则是指道德主体对自己未履行道德义务的自我批评、内疚。从客观方面看,荣是社会、他人对一个人道德行为所做的肯定的评价和赞赏;辱则是社会、他人对一个人道德行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
警察道德荣辱范畴也包含这两个方面:从主观方面讲,荣是指人民警察个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肯定评价;辱则是指人民警察个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社会价值的否定评价。从客观方面来讲,荣则是指社会或警察组织对警察个人或者集体的思想和行为的赞扬、奖励、尊敬;辱则是指社会或警察组织对警察个人或者集体的思想和行为的批评、谴责和贬斥。
荣辱,作为一种道德意识和理性认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由于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存在,因此,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荣辱观。
人民警察的荣辱观也就是无产阶级的荣辱观,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道德原则贯穿于自己的思想观念中,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人民警察荣辱观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烈的比较性;二是具有较强烈的内心反省性。
2.荣与辱的辩证关系。
(1)荣和辱是相互对立的。
(2)荣和辱又是统一的。
3.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1)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荣誉的观念。
(2)真正树立人民公安事业重于个人荣誉的观念。
(3)真正树立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相统一的观念。
(4)反对个人英雄主义和对荣誉漠不关心的错误倾向。
(四)诚信
1.诚信范畴的含义。
诚信,即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表里如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所谓守信,就是言行一致,讲信誉,遵守承诺。“诚”与“信”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诚”是“信”的思想基础,“信”是“诚”的外在表现,只有内心诚实,待人诚恳真挚,做事才能讲信用,有信誉。
2.诚信是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的行政活动中,诚信是基本原则之一。从行政学的意义上说,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之方法。诚信原则本为民法上债权行使及债务履行的一项原则,后为许多国家引入到行政活动领域,成为行政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国,诚信已经被看做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把诚信作为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来对待,一是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二是确立政府和法律权威的现实需要;三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要求。
在我国,行政活动领域中,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第二,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确定性与善良性。
第三,行政主体应信守诺言。
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讲求诚信的重要性。
(1)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讲诚信,才能体现执法信用。
(2)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只有讲诚信,才能树立党和政府的威信,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在具体的警务活动中,只有讲诚信,才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益。
4.诚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要求。
(1)从人民警察个人的角度来说,警察个人要讲诚信。
(2)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各级公安组织要讲诚信。
(3)从执法活动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警察个人还是公安机关都要体现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