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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警察权力概述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警察权力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对于它的含义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警察权力是指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它属于国家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国家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工具。从狭义上讲,警察权力即警察职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可资运用的一定手段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在我国警察伦理学的研究中,通常从狭义上来理解警察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

对于警察权力,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警察权力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第二,警察权力是一种法定的权力。第三,警察权力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第四,警察权力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国家意志。

(二)警察权力的构成要素

警察权力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权力的执行者、权力设施与装备、权力规范和权力信息四个方面。

警察权力的执行者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这是警察权力诸要素中的核心要素。警察权力的设施与装备即警械、警具等警用武器、交通手段、通信设备和监禁场所等,这是警察权力构成的物质要素。警察权力规范即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警察权力的各项准则和要求。警察权力信息即表达警察权力的指令、命令、通令、意思等信息,是警察权力执行者之间进行联系的中介,也是警察权力客体接受和服从警察权力,并使社会了解警察权力的实施情况所不可缺少的要素。

(三)警察权力的特征

1.法定性。警察权力的法定性是指警察权力是由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

2.约束与强制性。警察权力的强制性是指它通常以强制方法和手段实现其权力内容。

3.公共性。警察权力的公共性是指它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4.单向性。警察权力的单向性是指警察权力运行方向的不可逆性。

5.工具性。警察权力的工具性是指警察权力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6.时效性。警察权力的实效性是指其注重公安行政效率的特征。

(四)警察权力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警察权力包括如下内容: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刑事执法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4.紧急状态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