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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文明理性

文明理性是人民警察精神风貌和作风素质的外在表现,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提出的基本要求。正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所讲的:公安机关不仅应把公安民警队伍打造成为威武之师,还应塑造成为文明之师。人民警察能否做到文明理性,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标志着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提高。

一、文明理性的主要内容

(一)理性平和

“理性”就是理智、审慎、客观、克制,善于用科学的、辩证的思维方式思考、分析和从事警务活动,执法手段选择具有合法性、适度性和人道性。就人民警察而言,理性要求在各种警务实践中,一是理性重在讲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用棍打人、用大帽子扣人、用贴标签的方式区分人。二是理性依赖科学,即依赖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精神。理性与非理性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能不能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事物、能不能以科学的方法判断是非。三是理性讲究逻辑,就是从最基本的事实出发,遵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四是理性讲求权衡,即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全面占有各方面的信息,兼顾各利益主体的诉求,考虑各种可能的结果,然后进行分析、比较、权衡。五是理性基于现实,而不是建立在理想基础上。六是理性出于冷静,排斥愤怒、暴躁、狂热、偏执、痴迷等精神状态。因为只有在冷静的状态下,人的头脑才能保持清醒,而只有清醒,才能合理地梳理信息、准确地把握分寸、适当地运用规律、全面地权衡利弊、公平地得出结论。

“平和”就是心平气和、平正谐和、心态稳健,能够控制警务活动中的情绪,做到怒不变容,喜不失节,辱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要保持平等温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心态,力戒“以管人者自居”,态度冷漠,粗暴简单,而要做到平等待人,达到以平和促公正的执法效果。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阐述,“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美国警察学者哈贝克尔指出:“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警察组织,必须保证政府各项权力理性地实施,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样的社会里才能有真正的正义。但是,政府也不能滥施警察权,让政府的权力完全被在大庭广众面前着制服警察表现出来,否则,就会增加人们潜在的攻击因素,使社会秩序更加难以控制,甚至会发生大规模的动乱。”

理性平和既是现代法治国家警察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更是和谐社会构建对公安民警的道德诉求。由于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早已经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孟建柱同志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于人民警察的新要求。这一要求的提出,本身就蕴含着新的思想,特别是理性、平和执法能力的提出更体现着新的理念,不仅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执法观念上的一次革命。仅以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为例,由于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和利益冲突所造成,公安民警既不能保障人们可以反抗不公,也不能限制人们表达利益诉求,唯有以理性思维方式与平和心态,讲究处警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地融法、理、情于一体,才能既不越权也不失职,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恢复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文明礼貌

“文明”与“野蛮”相对,是指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文明的实质就是人与人在各方面都平等;包括物质分配的平等、政治地位的平等、精神状态的平等,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平等。

“礼貌”是人类为维系社会正常生活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它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渐形成,并且以风俗、习惯和传统等方式固定下来。对一个人来说,礼貌是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人们所具体的对他人的尊重、宽容、谦让、与人为善等良好的品质。

文明礼貌,是公民社会公共生活的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是人与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言语行为准则。它主要表现在待人谦恭和气,谈吐文明有礼,举止端庄大方等方面。文明礼貌反映着一个人的精神面貌、文化涵养和文化素质,是一个人心灵美、语言美和行为美的和谐统一。

文明礼貌,作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规范,是公安民警精神面貌和作风素质的外在表现,彰显着公安民警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以理服人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方式。具体体现为公安民警在履行公安工作中,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虚心向群众学习;正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注重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注自身言谈举止的行为后果,努力做到谨言慎行;正确认识和运用国家与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甘当人民群众的公仆,反对以势压人;讲究礼貌,说话和气,谈吐文雅,绝不恶语伤人,盛气凌人;对待人民群众主动热情、态度和谐,绝不端架子,耍威风;工作执法耐心细致,以理服人,绝不简单粗暴,滥用武器警戒;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等等。

(三)诚信友善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表里如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所谓守信,就是言行一致,讲信誉,遵守承诺。“诚”与“信”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诚”是“信”的思想基础,“信”是“诚”的外在表现,只有内心诚实,待人诚恳真挚,做事才能讲信用,有信誉。对于公安民警而言,诚实是指真诚无欺、信守承诺、实事求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诚信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诚实地对待一切人和事,一是一二是二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不夸大,不缩小,不添枝加叶,更不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对自己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要如实汇报,决不文过饰非,贪功诿过。有的公安机关搞什么“不破不立”,即案子破了才立案,不破案不立案,以表示自己破案率很高,这是百分百的欺上瞒下、自欺欺人的行为,要坚决杜绝。有的民警工作浮漂,喜欢溜溜转转,就是不办实事;有的民警好大喜功,面上的工作非常积极,而一些比较棘手、麻烦的事则推诿扯皮,消极怠工等,这些现象都是不诚实的表现,必须予以铲除。
   “友善”就是友好亲善,乐于助人。善,表现为善待他人,与人为善,对人和善。《孟子·公孙丑上》中说:“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其意思是,君子最高的德行就是同别人一道行善。对于公安民警而言,友善是指在警务活动中,应怀着对人民群众无限热爱之情,尽己之力,为群众服务,助民力、解民忧;也指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特别是在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温和友好的态度,说话和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

友善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做到:一是要做到宽容,对己严对人宽,要厚道。每一个人都有优点长处,也都有缺点短处。因此,对于原则性的问题,应严肃对待,不能姑息迁就,对待非原则性的问题,就不能抓住不放,斤斤计较。二是要谦让,即待人谦和,能容忍礼让。当前,在我们的社会里要大力提倡友善,只要大家都有一颗善良之心,都能友好相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沟通,虚心学习,不骄不躁,就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文明理性的基本依据

(一)文明理性是对公安民警职业行为的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为民是公安民警最为神圣的使命。法律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产物,即文明的重要成果。文明理性是法律的精髓和精神实质,也必然成为公安民警的内在秉性和职业行为所追求的至高境界。公安民警在一定意义上讲,应该成为理性执法的践行者,能够客观冷静应对警备活动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各项公安工作始终围绕国家政权的稳定、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民众的安宁来进行。只有如此,才能正确对待人性固有的弱点、社会现存的矛盾以及法律自身的局限,做到在抽象的法律和具体运动的社会之间游刃有余,亦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公安民警应强化法律理性修养,“既要对法律的内涵、精神或法意(理念体系)有充分的认知、领会或了解,又要随时随地(根据情势变化)有对(当下的)法律精神或法意的领悟力、参透力。”总之,文明理性是公安民警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也是践行法律精神的重要保证。

(二)文明理性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

公安民警如何提高执法水平,使职业行为得到公众的信任,这就要求公安民警文明执法,理性执法,平和执法。首先,公安民警要坚持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提供保障。其次,公安民警要坚持理性执法,深刻理解法的精神,准确掌握法律与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遵从警务活动的规律,并以科学的方法处理各项警务活动,捍卫法律的尊严,提升政府权威与可信度。第三,公安民警要坚持平和执法,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解决人民诉求,真正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设身处地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以及实际困难,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宽严相济,以案析理,以案释法,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三)文明理性是公安民警适应复杂执法环境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公安民警的工作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这对公安民警及警务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正如孟建柱同志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稳定领域呈现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基本态势,各种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第三性明显增强,给公安机关驾驭复杂局势带来了新考验;各类违法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大量增多,给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带来了新课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力度空前加大,给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公安执法活动必须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考虑网上网下两个因素,既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安民警切实践行文明理性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文明理性平和执法,站在全局的高度,审时度势,全面分析整理各方面的信息,兼顾各利益主体的诉求,考虑警务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可能性结果,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仅能够顺应社会潮流,彰显社会文明,体现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而且能够克服野蛮执法、杜绝凭感觉经验执法、摒弃机械执法,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的排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减少社会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 文明理性的具体要求

(一)强化理念意识,转变执法理念

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公安民警要切实树立理性执法理念,理性执法是执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坚持理性执法,就是要做到以理性的思维、理性的方式,理性的手段,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的鉴定判断,而非盲目抽象、凭感情用事和一时冲动去执法,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减少群众的不满情绪,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正执法性和社会和谐因素,不断提升执法民警在群众中的公信力。2008年9月,孟建柱部长在南京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有的放矢地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2008年11月18日在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孟建柱部长再次强调,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到公安执法的全过程。2008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认真分析警务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了解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民警执法活动的意见与要求,总结并推广“说理执法”经验,即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普法,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讲清事情、法理、情理、化法为理、化法为情,有效调控当事人的心理,化解当事人的不良情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广大公安民警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提炼出联动式、情景式、比较式、会诊式、算账式和听证式等说理调解执法方式,明显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警容严整、言行文明

1、警容严整。警容是指公安民警着装、仪容、举止等状态,是公安民警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的综合反映与外在表现。严谨端庄的警容能够提高人民警察在人民的形象和威望,有助于约束与规范公安民警的职业行为,增强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提升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因此,公安机关始终要求公安民警必须保持警容严整,并将之作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了《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200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警容风纪”。警容严整的内容及要求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着装规范。公安民警在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且应配套穿着警服,不得不同制式的警服混穿,也不能将警服与便服混穿。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2)仪表整洁。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上述警用品干净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着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等。

2、言行文明。公安民警不仅应警容严整,而且应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礼貌待人。如果说警容严整是对公安民警静态形象的要求,那么言行文明则是对公安民警动态形象的要求。言行文明同样反映了公安民警的内在素质,决定着公安民警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公安队伍精神状态的提升与战斗力的提高。言行文明的内容及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举止端庄。公安民警着警服或者执行任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公安民警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公安民警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同时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2)语言文明。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时,应使用文明用语;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傲慢无礼;不说脏话、粗话,不说大话、空话。

(3)礼貌待人。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对待人民群众应主动热情,不端架子,不耍威风。对人民群众提出的诉求,不刁难、不搪塞,不推诿;坚决克服“冷、硬、横”的“职业病”。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三)有礼有节、谦虚平和

1、有礼有节。有礼有节是我国自古崇尚的道德规范。《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记载:“外不殊俗,内不失正”。《格言联壁·学问篇》指出:“接人要和中有介,处事要精中有果,论理要正中有通”。毛泽东同志在总结同国民党顽固派作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更是明确探查了著名的“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其中,“有理”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就是说,决不可无故进攻人家,也决不可在被人家攻击时不予还击。“有节”即有节制,在战争告一段落,敌人没有采取新的进攻之前,自己做到不恋战,适可而止。

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有理有利有节”原则是针对军事作战的,但其内含的精神理念,同样适应今天的警务活动,成为公安民警职业行为规范。具体要求公安民警做到以下三点:

(1)处警有据。公安民警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政策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政策处理各种警务活动,做到出警有名,处事有据;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符合法律程序。

(2)不卑不亢。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无论遇到怎样的复杂情况,无论遇到多大阻力,都应始终做到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自觉抵制权力、关系、人情、利益、刁难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坚持正义,有警必处,有恶必除,注重气节,不卑不亢。

(3)宽严相济。公安民警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一方面,应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把打击与预防、惩治与挽救有机结合起来,对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老年犯等,依法从轻处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2、谦虚平和。公安民警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力量,在警务活动中不仅要显现阳刚之气,彰显法律的威严与权威,而且应虚心谦恭,平和友善。谦虚平和是公安民警自信、文明的重要体现。公安民警实践谦虚平和的道德规范应做到:

(1)虚心纳谏。公安民警应正确认识自我,认真听取他人的意见与建议,切实学习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已的短处,力戒妄自尊大、目中无人、居功自傲。

(2)追求和谐。公安民警应在警务活动中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解决的诉求。保持良好的执法心态,不骄不躁,以柔克刚。

(四)言行一致、诚实守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民警手中所掌握的权力由人民赋予,这决定了公安民警的诚信问题不仅是伦理问题,而且是政治信用问题。因此,公安民警必须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这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信任与社会稳定。

公安民警践行言行一致、诚实守信这一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努力达到以下三点要求:

1、表里如一。俗话说得好:“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公安民警要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不是靠手中的权力,而是靠自身的工作实绩、作风和人格魅力。因此,公安民警必须心底无私,努力做到“两个如一”。一是“讲的”和“想的”如一。凡是自己向群众宣传的道理,提出的要求,自己要作为一种信仰来追求,内心坚信不疑;自己表示要反对的行为,首先自己要从思想上明辨是非,决不能口是心非。二是“外在”和“内在”如一。公安民警要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不仅要注重外在形象的树立,更要注重内在修养的完善。

2、言行一致。孔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人民群众总是从公安民警的一言一行来评价公安工作与公安民警的。因此,公安民警必须自觉“立言”和“立行”,做到“两个一致”:一是把“讲的”和“做的”一致起来。凡是自己讲到的,应当在行为中体现出来;二是把要求自己的与要求别人的一致起来。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要不做。唯有言行一致,才能够真正赢得他人的理解与尊敬,才能够取得他人的信任与支持。

3、言必行,行必果。公安民警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公安民警在职业活动中,向人民群众所做出的任何一个承诺,均不仅仅代表自己的意愿,而且在一定意义上传达了公安机关的一份誓言。因此,公安民警必须谨言慎行,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决不轻言承诺,而一旦做出承诺,就必须将之作为一份责任和必须达成的目标,竭尽全力兑现自己的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