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纪律是指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并同各种违背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严守纪律是人民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源泉,是克敌制胜的重要保证。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观摩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汇报演练时讲到,全国公安机关要坚持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所以,每一位初级警官都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是人民警察执行政策、实施法律、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它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人民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决定,是人民警察的天职。
一、严守纪律的主要内容
(一)遵章守纪
纪者,有道、纲、人伦以及纪律之说,《后汉书·邓禹传》曰:“师出有纪。”律者,法则、规章,《易·师》有“师出以律”。
遵章守纪是指遵守规章制度与纪律。规章制度是组织内要求所有人员共同遵守的规则、章程和制度的总称。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为确保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警务工作的秩序与工作效率,确保公安队伍建设与发展,根据警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适应公安队伍建设与内务管理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等。纪律就是切实按照各类规章制度的具体要求约束与调节自己的行为,它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等。人民警察纪律,是指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力,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保守秘密
保守秘密是指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保守党和国家以及警务工作中的各种秘密事项,不使其泄露的道德行为。保守机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纪律,人民警察必须增强保密观念,养成保密习惯,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在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设计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普通邮件和计算机互联网传递秘密。
(三)令行禁止
令行禁止是指下令行动就立即行动,下令停止就立即停止。形容法令严正,执行认真。《管子·立政》:“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破。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是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是公安队伍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的一个显著的特点,也是公安民警的职业要求和道德准则。
二、严守纪律的基本依据
(一)严守纪律是人民警察的天职
人民警察的性质决定了严守纪律是人民警察的天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人民警察队伍必须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否则,就难以承担自己的重任。《人民警察法》第22条,对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作了12项规定。纪律规范的形式,一般包括应该做到的和不能去做的两种行为规范。该条规定不得有的12种行为,属于不能去做的纪律规范,是禁止性的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特别是第12项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201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 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使得关于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更加完善,有利于规范人民警察的行为,同时也为处理人民警察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人民警察以服从命令、严守纪律为天职,这是其它普通职业所不具备的特征。同时,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的一个重要部门,有较强的保密性,只有严明的纪律才能确保人民警察严守国家的机密。
(二)严守纪律是公安机关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毛泽东有句名言:“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和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1]邓小平也强调指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2]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有铁的纪律作保障,人民警察才能有统一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反之,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就谈不上执行路线和政策。
(三)严守纪律是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担负着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严守纪律,只有有了严格的纪律,才会有统一的意志、统一的反应和统一的思想,整个队伍才会协调一致,从而发挥整体威力。
1、自觉的纪律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邓小平曾讲过:有理想、有纪律,这两件事,我们务必时刻牢记在心上。公安队伍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民警察正是在纪律严明的战斗集体中,才逐步树立起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了实现崇高理想的内心信念。另一方面,只有保证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才能做到所有警察的密切配合,也才能产生更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严格的纪律有助于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无论是什么队伍或是什么机关,都必须有严格的纪律。而公安工作的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隐蔽、分散、人各自为战,容易造成纪律的松散,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作保证,人民警察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腐蚀和诱惑,容易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影响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只有保持严格的纪律才能在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面前,快速反应,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在政令畅通,组织有序,团结和谐,整体有力的态势下去完成各种任务。正如1858年5月马克思致恩格斯的信中所说的那样:“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三、严守纪律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守纪之要。公安纪律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不等同于一般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人民警察所承担的职责,决定了公安纪律中讲政治是第一位的。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可见,政治纪律是维护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的纪律,是公安队伍和人民警察在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持一致的行为规范。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要遵守政治纪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安全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参加与工作和任务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活动。不论是何警种,不管从事什么具体的公安工作,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一点是人民警察遵守政治纪律的核心所在,是纪律观念的最高标准,是我国警察不同于其他别国警察的根本标志。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公安纪律还要求人民警察,要热爱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尤其是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觉地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与和平稳定作出贡献;甘心做人民的公仆,公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大公无私,一切警务活动都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这些都是人民警察应有的政治纪律品格。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1、严守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指调节人民警察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领导、组织与组织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公安机关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规矩。每一位民警都要遵守组织纪律,把遵守公安机关的组织纪律与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结合起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不遵守组织纪律。不允许人民警察同组织闹独立,搞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分散主义、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必须坚决听从指挥,执行组织的决定。
人民警察要正确理解“服从”。服从意味着牺牲,意味着放弃个人的“想法”或“自由”而一心一意地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切不可对领导的命令指示讲价钱,讲条件,甚至搞上有决策,下有对策,表面一套,暗地一套的作法;更不能对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为出于方便的原因,搞所谓的“变通”、“分解”等。如果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角度来审视服从的话,服从实际上是个利益得失问题。一个人若能以集体利益为重,就会自觉地服从上级的命令指示,否则,就会在服从命令方面打折扣,即使勉强服从,也是消极应付,口服心不服。因此,服从并不只是个态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人政治观念与组织观念的强弱。
2、严守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指调节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根据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所确定的和群众关系的纪律。近年来,公安机关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在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接触中,要有严格的群众观点和纪律观念,在服务和管理的过程中严格执法,不能有一丝一毫违反纪律的现象,如索要钱物、接受贿赂等。人民警察要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群众路线,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当前,有一些民警,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差,不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耍威风、刁难甚至打骂群众;违反纪律,向当事人索要钱物等。这样的事情是不应该发生也绝不允许发生的。每一位人民警察都要经受住任何社会环境变化的考验,自觉执行群众纪律,坚决摒弃脱离群众、欺压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强化公仆意识、树立良好形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创造警民一家,和谐和睦的融洽氛围。
3、严守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调整人民警察与工作对象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个强调纪律的群体,每一位人民警察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及时、真实、准确的汇报情况,不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和其他有关情况;文明处事,文明办案,不滥用警械;不刑讯逼供,不诱供骗供;正直无私,刚正不阿;不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自觉抵制和反对一切不正之风;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记录,完善交接班手续等。要牢记《人民警察法》第22条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这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是衡量每位民警能否胜任本职工作的标准。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安工作中有许多警务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漏,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保守秘密是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的纪律要求。
1、警务活动,手段保密。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有许多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政治经济的重大重要秘密,更多的直接反映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秘密、业务秘密。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都有大量的工作秘密,每位人民警察都会涉及到公安秘密。工作中稍有不慎,便会造成泄密的重大事故。
公安工作中的各种侦查活动本身就是秘密的,有相当多的侦查手段、方法和措施是不能公开的。在国家安全保卫、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缉毒、打击走私、反恐怖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处置突发事件、刑事科学技术等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许许多多。在公安科技发明和研制、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运用、公安技术装备建设、各类公安信息的传输和网络建设、各类公安数据的统计等方面,也都蕴含着大量的警务工作秘密。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财务后勤、内部管理机制等也都涉及公安秘密。可以说,几乎所有警种和所有公安部门都有大量的秘密。公安机关只有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出色完成任务。如震惊全国的“番禺劫钞案”,“张子强案”,在全国各地的“涉黑”案件等,这些案件要成功办理,缺乏严格、完善的保密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一旦警务工作泄密,就会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给民警自身带来危险,给人民群众带来危害。
2、日常生活,注意保密。古训说:“是非只为多开口”。警务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定会接触到很多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论这些信息的秘密等级是秘密、机密还是绝密,在某些场合说话稍不小心,就会祸事临头,造成隐患,所以,在不该说的时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三缄其口,谨防祸从口出,这不仅是做人的原则,更是职业纪律的要求。人民警察要做好保密工作,就要在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的基础上,让大脑统领自己的“口”与“手”。无论是工作场合,还是休闲娱乐场合,凡是与公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要向他们提及本职工作的事情,包括自己的家人和亲朋好友。不允许携带涉及工作机密的图片、文字、影音等任何资料到非工作场合或者进行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活动。
3、开机上网,信息保密。计算机网络已成了时下人们的另一个生活空间,网络生活也成为人们新的生活方式,它通过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拓展了人们的交际领域。但是,网络中也会涉及许多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警务人员在使用网络时,不能完全放松警惕,保密的堤坝更要筑牢。因为网络传递的速度更快、散播的面积更大,一旦泄露,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所以,无论秘密的形式是纸制的还是电子的,人民警察都要有自觉保密的意识,更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使秘密不再是秘密。
人民警察应该仔细研读、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纪律要求,切实做到:不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网上信息进行发布、扩充或更新时,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此外,为了确保公安信息网络的安全,人民警察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与应用时,要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的使用要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不得出现下列违规行为: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网页、聊天室、BBS等网站;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而导致信息泄露;擅自允许非人民警察登陆、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
[1]《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下),2015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2]《邓小平文选》第3卷,112页,人民出版社,1993。